2010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汇总
2009年02月10日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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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
77.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78.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79.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80.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81.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2.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83.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84.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85.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86.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87.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88.法律事实:指凡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
89.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90.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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