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汇总

2009年02月10日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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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17.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 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18.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19.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0.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1.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22.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23.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24.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25.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26.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27.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28.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29.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30.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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