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汇总

2009年02月10日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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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法制:
    
    a.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b.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c.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d.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47.人治: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48.治国方略: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
    
    49.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50.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51.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5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5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
    
    a.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b.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56.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c.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d.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e.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57.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58.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59.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0.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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