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
2009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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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列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市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斥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司法制度
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土地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节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同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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