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考研法硕大纲分析

2011年10月12日 来源:海天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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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硕联考大纲已于前几天发布,通过与去年的考试大纲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实今年的考试大纲并没有实质地变更,只不过是一些细节的稍微变动,比如增加了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立法文件,所以这并不妨碍我们原先制定的总的复习计划,只要按照原定计划按部就班的复习即可,至于大纲增加和变动的知识点可在平时稍加注意,考前记忆一下即可。现就本年度法硕大纲的变化之处所一下详细的分析:
    
    一.刑法学。 刑法学作为法硕考试中的基础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考察学生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领域。对于刑法学的学习不仅仅是一个记忆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理解与运用的过程,所以在复习刑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入的进行分析。在2012年的考试大纲中,第一章增加了刑法的三种机能,关键是理解一下刑法所具有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这个知识点属理论性知识,理解一下即可。尤其是在现代人权兴起的社会,要注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第一章删除了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这个考点纯属了解性的知识,在历年的法硕考试中从未涉及,无需掌握。其余各章也有一些简单的变化,比如将结果犯改为实害犯,其实这只是一个概念名称的变化并无增减实质性的内容。至于新增的结合犯和集合犯需要简单的理解一下,所谓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集合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是有规定的,如非法行医罪即是典型的职业犯,对于结合犯和集合犯,鉴于是第一年考察,所以考生只需要理解其基本的概念,能够判断出哪种犯罪属于这两种形态即可,并不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其实在今年的考试大纲中,刑法学变化最大的莫过于《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这个修正案是很重要的,它不仅仅变动了刑法分则的内容,还对总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这在以往的修正案中是没有先例的。可以说,修正案八每一个条文都是比较重要的,而法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者恒重”和“新法必考”,所以考生一定要好好掌握一下这个修正案所涉及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比较重要的具体制度,比如,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累犯的适用条件、管制的考察、限制减刑等总则性的知识,还有刑法分则几个比较重要的罪名如组织出卖器官罪、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等,要明白这几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二.2012年法硕大纲中民法部分内容变动较多,但是删除的知识点很多,新增的考点不是很多,例如第一章中删除了民法的起源、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第三章中删除了公民的概念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删除个人合伙的类型;第五章中民法法律行为的特征中删除第3个特征:民法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删除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删除的这些内容虽然在考试大纲中存在多年但是涉及的内容其实并不多,所以这次删除这些考点对民法学的学习基本没有什么影响。至于新增的考点,则需要重点掌握一下,因为这些很可能成为今年命题的焦点。现对新增知识点作简要的介绍:第一,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这个知识点比较常识性,了解一下即可。第二,合伙企业的变更和责任承担。考生需掌握。合伙企业作为我国企业的三大法律形式之一,在现实的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此部分的理解可以参照200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进行复习。在责任承担方面考生需知道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当企业破产时企业的债务还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诉讼时效规定的内容。考生要掌握这部分内容,需仔细研究一下最高法院于2009年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并且出题的概论很大。比如哪一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诉讼时效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或者缩短(规定第二条)、诉讼时效为私权,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经过只是使债务人抗辩权产生,债权人仍享有自然债权,债务人自愿偿还不构成不当得利等等。总之此司法解释使得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更加完善,考生务必掌握其中重要的法条规定。第四,知识产权部分,增加了著作权的转让、合理使用等考点,并根据专利法的最新修改变动了其中相关内容。对于这部分的复习,仍要以大纲分析中所列明的知识点为基础,并建议可以稍微看一下相关法条作为补充。第五,由于2011年8月13号司法部出台了《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所以婚姻法部分略有变动。这部分相对于其他部分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看看此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即可,特别要注意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配,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第六,侵权责任法。此部分内容不是很多,建议考生结合《侵权责任法》法条进行复习,可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2012年民法学部分变化不是很大,但是新增的知识点仍然是很重要的,考生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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