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研究所2024年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610研究所2024年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也是扩大招生单位自主权,给考生创造发挥潜能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复试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章 复试工作要求及应急处理
第五条 复试方式:线下复试。复试前对考生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考生身份审核,严防“替考”。考中将采取“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方式,
加强复试过程监管,严防“作弊”。
第六条 复试时间:4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条 成立由所主管领导、所人力资源部相关领导、有关专家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成立由所主管领导、硕士生导师、专家组成的复试专业综合考核小组和所外语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复试外语考核小组,各小组成员均不少于5人,分别负责专业综合复试和外语复试的考核工作;成立由所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复试督查巡视组,负责整个复试过程的督查。所人力资源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复试成绩的核算工作,拟定拟录取人员名册。
第八条 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原则上进行差额(1:1.2)复试。
第九条 严格审查拟复试考生的报名资格,主要核查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第十条 初试成绩上线考生的调剂复试必须遵循四条原则:
(1)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要求的考生不得参与调剂;
(2)未按教育部要求使用统考科目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3) 跨地区之间调剂的考生须符合被调入地区的同门类复试基本要求;
(4)不能跨门类调剂。
第十一条 不接受破格考生。
第十二条 成立由所主管领导、所人力资源部相关领导、招生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工作处置小组,负责处理复试录取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复试内容
第十三条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
(1)专业综合: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言语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学习创新潜力、思想政治表现等。
(2)外语:主要考察考生的听力、阅读能力、口语能力。
第五章 身体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提供由考生当地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章 复试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成绩由所人力资源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初试成绩、复试成绩计算录取成绩。并按录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录取。
复试和录取成绩的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专业综合成绩+外语成绩)/2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0.6+复试成绩×0.4
注:专业综合成绩和外语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录取资格:
(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
(2)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合格者;
(3)《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登记表》、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生证等相关材料不符,弄虚作假者;
(4)复试中有一门不及格者;
第七章 复试的监督与复议
第十七条 所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复试工作过程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的,需于复试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纪检监察部(申诉电话:0710-3101131)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复核,并于4个工作日内给予考生书面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610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