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贷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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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问答
问:什么叫国家助学贷款?
答: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有商业银行向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方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自行计付利息。
问: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答: 1 、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③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④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每学年的必修科成绩应该没有重修); ⑤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问:学生可申请 国家助学 贷款的金额及高校贷款学生比例是多少?
答: ① 贷款金额: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的学生最高不超过每人 4500 元 / 学年,其他专业的学生最高不超过每人 6000 元 / 学年,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② 贷款比例 : 各高校贷款学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 20% 确定。
问: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 ①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署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借款划入合同约定的指定学校帐户,由学校财务处根据银行审核批准的学生名单和贷款金额代扣学费和住宿费,第二年及以后的借款在每学年开学后 20 个工作日内划入合同约定的指定学校帐户,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工部提供的贷款名单和金额代扣学费和住宿费。 ② 学校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如何?
答: ① 国家助学 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 6 年。毕业后借款学生自付利息,自付利息的开始计算时间为其正式毕业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 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隶属关系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③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 ④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⑤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具体罚金情况由合同提供详细的说明。)
问: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变更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应如何办理?
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借款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 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 变更手续: ① 借款学生自愿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 10 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② 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该生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③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问: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 100% 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问:什么是风险补偿机制?
答: 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区的具体实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按照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计算方式: ① 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 50% ; ②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由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 ① 借款学生应讲信用,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③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 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2 个月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⑤ 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问:借款学生违约怎么办?
答: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属于被公布的违约学生。对这类学生经办银行和所在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将学生违约情况记入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这将影响本人今后与所有银行的所有贷款业务,例如:购房贷款、购车贷款等。
问: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借款学生应负什么责任?
答: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要主动与银行联系,及时向银行提供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问: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答: 普通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的内容;在区学贷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予以确认;向经办银行提交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在校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贷款额度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向经办银行及时足额支付;积极为借款学生推荐就业,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就业情况。
桂林工学院学工部(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200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