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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录取政策


(一)录取原则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专业拟录取的名单。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录取:

(1)考生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者;

(3)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复试者;

(4)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5)复试过程中违纪舞弊者和不符合报考资格者。

3.达到学校复试合格标准的复试考生按录取总成绩排名至招生专业额满为止。如果录取总成绩相同,录取优先顺序以学院复试实施细则为准。

4.调剂考生已经通过面试,但规定时间内在研招网不确认接受拟录取的考生,排名在后的复试合格考生学校将按空缺名额依次发放拟录取通知,直至额满为止。

(二)录取成绩计算

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

初试总分500分: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60%÷5+复试成绩×40%;

初试总分300分: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60%÷3+复试成绩×40%。


跨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