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贷学金
奖贷学金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院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岗位助学金、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基本助学金面向所有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研”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由院经费、研究生学费、导师科研经费等共同组成。
第二章 奖学金奖励基本条件、比例与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研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覆盖比例及标准
奖学金等级 |
覆盖比例 |
标准(元/学年) |
一等 |
20% |
4000 |
二等 |
30% |
3000 |
三等 |
50% |
2000 |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 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由研究生主管部门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老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评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应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审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当事人的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关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为保障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14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0元;2013年(含2013级)前入学研究生在毕业之前,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1500元。
第十五条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设定,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助研”岗位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科研管理部门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采取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其经费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具体金额由各培养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为基本助学金和岗位助学金的补充,用于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及突发事件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个人申请,经批准,给予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
第十七条 严格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研究生奖、助学金等经费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将按学年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每月月底前按月发放;岗位助学金经导师(课题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每月月底前按月发放。
研究生奖、助学金均以无现金转卡形式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院超过3年视为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生不再参加奖学金评定,不再享受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院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岗位助学金、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基本助学金面向所有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研”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由院经费、研究生学费、导师科研经费等共同组成。
第二章 奖学金奖励基本条件、比例与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研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覆盖比例及标准
奖学金等级 |
覆盖比例 |
标准(元/学年) |
一等 |
20% |
4000 |
二等 |
30% |
3000 |
三等 |
50% |
2000 |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 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由研究生主管部门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老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评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应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审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当事人的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关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为保障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14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0元;2013年(含2013级)前入学研究生在毕业之前,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1500元。
第十五条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设定,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助研”岗位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科研管理部门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采取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其经费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具体金额由各培养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为基本助学金和岗位助学金的补充,用于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及突发事件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个人申请,经批准,给予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
第十七条 严格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研究生奖、助学金等经费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将按学年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每月月底前按月发放;岗位助学金经导师(课题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每月月底前按月发放。
研究生奖、助学金均以无现金转卡形式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院超过3年视为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生不再参加奖学金评定,不再享受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