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贷学金
奖贷学金
三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帮助和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海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务处和研究生处统一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预算方案,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基础数据及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资料,会同财务处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进行管理。财务处负责资金发放及资金监管。
第二章 奖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产教融合奖学金、书福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校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的其它奖助学金等。
(一)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不区分等级,奖金一次性发放。奖励比例按照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实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准。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创新奖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两部分。
(1)新生创新奖
新生创新奖依据研究生入学时的综合成绩进行评定。具体等级、标准和奖励比例如下:
一等奖:5000元/生,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综合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新生;
二等奖:3000元/生,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综合成绩排名位于后70%的新生;
三等奖:1000元/生,奖励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的新生。
(2)普通学业奖学金
普通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度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等级、标准和奖励比例如下:
一等奖:10000元/生,奖励比例20%;
二等奖:8000元/生,奖励比例40%;
三等奖:6000元/生,奖励比例40%。
3.研究生产教融合奖学金
研究生产教融合奖学金用于奖励有较强实践创新能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资金由学校自筹经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和奖励比例如下:
一等奖:4000元/生,奖励比例5%;
二等奖:2000元/生,奖励比例10%;
三等奖:1000元/生,奖励比例20%。
4.研究生书福奖学金
研究生书福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资金由学校自筹经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和奖励比例如下:
一等奖:13000元/生,奖励比例2%;
二等奖:8000元/生,奖励比例5%;
三等奖:5000元/生,奖励比例10%。
5.其它奖学金
学校将根据学费收入、社会资助等情况,适时设立其它类型奖学金,助力研究生成长。
(二)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600元。
2.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4.其它助学金
学校依据学费收入、社会资助等情况,适时设立其他助学金,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共同构成。
(一)学业成绩
研究生需完成参评学年度的全部学习任务,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所有应修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无补考、重修记录。
(二)科研能力
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评定主要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各类学术活动、取得的各级各类学术成果,如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已经立项或结题(或鉴定、验收)的课题项目、成果获奖等。
(三)实践能力
研究生的实践能力评定主要包括考取职业资格认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实践活动、竞赛获奖、实践获奖、通过产教融合取得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各类实践成果,如发明专利、横向项目、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凡符合助学金政策的研究生,均可享受助学金资助。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主管研究生学生事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主要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导师、分管研究生奖助工作人员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制定,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依照本学院制定的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审核申请人评审资格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条 研究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研究生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奖助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严格把关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学院按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做好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和论证工作,确保奖学金公平公正,助学金应助尽助。
第十三条 研究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参照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各学院制定的评审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