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新大纲详细解析
2009年02月16日
来源:考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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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综合第四版大纲的整体修订情况
(一)考试内容的变化
整体来看,这次大纲的修订让人还是比较振奋的。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与原来大纲相比,显得“三少”:内容少,题型少,考点少。下边我来具体谈一下各科的修订情况。在谈修订情况的过程中,我会指出考生在第一轮复习中要重点学习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有些是传统的重点,有些是新增的重点,有些甚至是必考的内容,希望注意听,必要的话记一下,在你们上辅导班之前这些重点内容就要有所了解了。
1.首先看法理学。这是这次变化最大的。几乎是推倒重来。新大纲基本没有参考原来的大纲,而主要是依据马工程系列教材(法理学)来进行的。法理的具体情况一会儿我会做一个专题来进行说明;
2.中国法制史基本没有变化,这也符合历史的稳定性。重点内容仍然集中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的第二节、第五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的第一节、第七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十章的第二节。具体的考点在正式授课中会有所讲述,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展开。
3.宪法整体上变化不大,加上了04年修正案的一些内容。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的第三节、第五节;第二章的第三节;第六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第二节、第三节
4.刑法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刑法部分的重点内容我就不分章节给大家介绍了。主要介绍一些知识点。1.刑法基本原则;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单位犯罪;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6.犯罪未遂、中止和预备;7.主犯、胁从犯、教唆犯;8.数罪并罚;9.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条件;10.主刑和附加刑;11.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11.第19章中的放火罪、安全事故类犯罪;12.第20章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13.第21章中的强奸、非法拘禁、拐卖;14.第22章中的盗窃、抢劫、侵占、敲诈勒索;15.第23章中的妨害公务、招摇撞骗、医疗事故、毒品类、伪证罪;16.第25章贪污、挪用;17.第26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民法由于物权法的通过,这次修订做了一些调整,主要集中在第7、8、9、10章。这次考试仍然包括六大块:民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侵权。重点集中在民通、物权、债权、侵权这四部分,其中物权是重中之重。下面就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些重点的知识点。1.民法基本原则(次重点)2.民事权利的分类;3.监护;4.宣告失踪和死亡;5.个人合伙的概念;6.法人的分类、责任;7.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8.代理的分类、无权代理、复代理;9.人身权的种类;10.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1.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共有的种类;1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15.用益物权的概念;16.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17.债的转让和消灭;18.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9.合同分类;20.要约和承诺;21.缔约过失责任;22.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合同;23.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24.保证的分类;25.定金;26.代位和撤销;27.合同解除的概念;28.违约责任;29.买卖、赠与、租赁和承揽合同。30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31.著作权的概念、归属;32.邻接权;32.专利权的概念和归属、授予的条件;33.商标注册的原则、条件和驰名商标的保护;34.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遗嘱的概念。35.侵权的种类;36.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免责事由。37.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题型的变化。
从题型看比较规范。删掉了选择题和填空题。新题型包括判断、名词、简答、论述,题目的数量少了一半,相对来说每个题目就比较值钱了。大家在学习中一定要抓重点,把重点掌握好。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样卷给出的分值来看,法理、民法最多,各为23分;法史、宪法和刑法各为18分;实际考试中不一定如此,法理、刑法、民法这三科中的其中两科都有可能为23分。希望大家在复习中注意。
(一)考试内容的变化
整体来看,这次大纲的修订让人还是比较振奋的。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与原来大纲相比,显得“三少”:内容少,题型少,考点少。下边我来具体谈一下各科的修订情况。在谈修订情况的过程中,我会指出考生在第一轮复习中要重点学习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有些是传统的重点,有些是新增的重点,有些甚至是必考的内容,希望注意听,必要的话记一下,在你们上辅导班之前这些重点内容就要有所了解了。
1.首先看法理学。这是这次变化最大的。几乎是推倒重来。新大纲基本没有参考原来的大纲,而主要是依据马工程系列教材(法理学)来进行的。法理的具体情况一会儿我会做一个专题来进行说明;
2.中国法制史基本没有变化,这也符合历史的稳定性。重点内容仍然集中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的第二节、第五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的第一节、第七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十章的第二节。具体的考点在正式授课中会有所讲述,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展开。
3.宪法整体上变化不大,加上了04年修正案的一些内容。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的第三节、第五节;第二章的第三节;第六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第二节、第三节
4.刑法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刑法部分的重点内容我就不分章节给大家介绍了。主要介绍一些知识点。1.刑法基本原则;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单位犯罪;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6.犯罪未遂、中止和预备;7.主犯、胁从犯、教唆犯;8.数罪并罚;9.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条件;10.主刑和附加刑;11.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11.第19章中的放火罪、安全事故类犯罪;12.第20章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13.第21章中的强奸、非法拘禁、拐卖;14.第22章中的盗窃、抢劫、侵占、敲诈勒索;15.第23章中的妨害公务、招摇撞骗、医疗事故、毒品类、伪证罪;16.第25章贪污、挪用;17.第26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民法由于物权法的通过,这次修订做了一些调整,主要集中在第7、8、9、10章。这次考试仍然包括六大块:民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侵权。重点集中在民通、物权、债权、侵权这四部分,其中物权是重中之重。下面就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些重点的知识点。1.民法基本原则(次重点)2.民事权利的分类;3.监护;4.宣告失踪和死亡;5.个人合伙的概念;6.法人的分类、责任;7.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8.代理的分类、无权代理、复代理;9.人身权的种类;10.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1.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共有的种类;1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15.用益物权的概念;16.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17.债的转让和消灭;18.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9.合同分类;20.要约和承诺;21.缔约过失责任;22.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合同;23.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24.保证的分类;25.定金;26.代位和撤销;27.合同解除的概念;28.违约责任;29.买卖、赠与、租赁和承揽合同。30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31.著作权的概念、归属;32.邻接权;32.专利权的概念和归属、授予的条件;33.商标注册的原则、条件和驰名商标的保护;34.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遗嘱的概念。35.侵权的种类;36.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免责事由。37.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题型的变化。
从题型看比较规范。删掉了选择题和填空题。新题型包括判断、名词、简答、论述,题目的数量少了一半,相对来说每个题目就比较值钱了。大家在学习中一定要抓重点,把重点掌握好。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样卷给出的分值来看,法理、民法最多,各为23分;法史、宪法和刑法各为18分;实际考试中不一定如此,法理、刑法、民法这三科中的其中两科都有可能为23分。希望大家在复习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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