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2006年06月16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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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认定分为三个方面: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认定;

  1、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2、 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不发毕业证书)。

  (二)申请博士学位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认定分为三个方面:

  1、 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不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