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9年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008年11月05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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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于2003年被批准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法硕研究生)培养单位。2004年开始招收全日制法硕研究生150名。经过4年多的努力实践与大胆探索,我院(所)法硕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取得了巨大发展: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教学与教学管理队伍,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教学与教学管理体制,编写出版了一套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针对性的法硕研究生教材,探索出了具有“社科法硕”特色的办学模式和经验做法。2006年,在全国法律硕士培养工作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上,荣获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法律硕士优秀教学奖”和“法律硕士优秀教学管理奖”双项大奖,我院(所)在法律硕士培养中首创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法,被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2004级全日制法硕研究生毕业时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为91%;除部分同学考取博士继续深造外,就业率为100%。
为了有效利用我院(所)法硕研究生培养的已有资源,进一步发挥我院(所)在法学教育中的优势和潜能,现将2009年招收全日制法硕研究生的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或在报刊上发表的3篇文章,不限学科专业。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6)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6.在录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院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招生人数
2009年计划招生人数为20人。(实际招生人数按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指标确定)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报考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至24日(每天9:00-22: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地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我院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我院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其他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考生根据我院招生专业目录,针对填报的专业所对应的语种任选一种作为应试的外国语语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我院和法学系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将不得修改。其他已提交的网报信息,考生仍可在网上报名起止时间内修改。
(5)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
目前在三区就业报考地处一、二区招生单位和目前在二区就业报考一区招生单位,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均不享受照顾政策,按招生单位所在区分数线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我院,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我院联系。
(二)所有“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报考我院并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点的考生到我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一号)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我院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并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和考试时间: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初试科目:
1月10日上午
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1月10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1日上午
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满分为150分);
1月11日下午
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
(五)初试地点: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报考我院且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点的考生初试地点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一号)。
(六)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我院法学系负责发出。
六、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待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届时在我院网站上公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时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需加试,加试办法和程序届时在我院或法学所网站上公布。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以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更改。
4、原则上按120%左右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
5、复试的要求以教育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规定为准。
6、复试时进行的笔试科目名称及参考书目,请向我院法学系咨询。
七、录取
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实行合同制。我院、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院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教育部要求到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院复试通知。
九、学制与学位授予
我院(所)法律硕士研究生采取全日制培养方式,学制为3年。
学员修满规定学分后,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培养费
每名学生的培养费总计48000元,可分三次交清,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费用的三分之一。十一、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院不承担责任。
(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咨询
研究生院网址:http://www.gscass.cn
法学所网址:www.iolaw.org.cn
法学所法硕办咨询电话:(010)64005979马老师、丹妮老师;(010)64006297谷老师
研究生院招生办咨询电话:(010)64753231—2143
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如果教育部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院将做相应调整。
为了有效利用我院(所)法硕研究生培养的已有资源,进一步发挥我院(所)在法学教育中的优势和潜能,现将2009年招收全日制法硕研究生的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或在报刊上发表的3篇文章,不限学科专业。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6)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6.在录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院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招生人数
2009年计划招生人数为20人。(实际招生人数按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指标确定)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报考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至24日(每天9:00-22: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地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我院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我院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其他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考生根据我院招生专业目录,针对填报的专业所对应的语种任选一种作为应试的外国语语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我院和法学系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将不得修改。其他已提交的网报信息,考生仍可在网上报名起止时间内修改。
(5)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
目前在三区就业报考地处一、二区招生单位和目前在二区就业报考一区招生单位,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均不享受照顾政策,按招生单位所在区分数线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我院,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我院联系。
(二)所有“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报考我院并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点的考生到我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一号)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我院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并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和考试时间: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初试科目:
1月10日上午
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1月10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1日上午
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满分为150分);
1月11日下午
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
(五)初试地点: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报考我院且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点的考生初试地点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一号)。
(六)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我院法学系负责发出。
六、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待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届时在我院网站上公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时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需加试,加试办法和程序届时在我院或法学所网站上公布。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以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更改。
4、原则上按120%左右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
5、复试的要求以教育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规定为准。
6、复试时进行的笔试科目名称及参考书目,请向我院法学系咨询。
七、录取
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实行合同制。我院、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院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教育部要求到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院复试通知。
九、学制与学位授予
我院(所)法律硕士研究生采取全日制培养方式,学制为3年。
学员修满规定学分后,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培养费
每名学生的培养费总计48000元,可分三次交清,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费用的三分之一。十一、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院不承担责任。
(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咨询
研究生院网址:http://www.gscass.cn
法学所网址:www.iolaw.org.cn
法学所法硕办咨询电话:(010)64005979马老师、丹妮老师;(010)64006297谷老师
研究生院招生办咨询电话:(010)64753231—2143
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如果教育部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院将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