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招生简章
2008年08月20日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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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代码:030180)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2009年拟招收200人,招生类别为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鼓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科研创新,全面提高培养质量。
一、我校实行网上招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网上招生包括网上报名、网上下载书面《准考证》(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网上查询初试成绩、网上调剂录取等。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须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通知。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书面《初试成绩通知》、书面《复试通知》等。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①报名时外语应达到国家四级或相当水平;
②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③复试时提交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相当于学士水平的三篇文章。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0日以后出生)。报考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须在报名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硕士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7、 党校学历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学历不能报考。
8、 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一)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报名参加了考试,我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考生均在教育部统一的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报名,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还须网上支付报名费,具体网上报名程序、网上报名时间详见教育部文件通知。
1、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电子照相: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成功后,考生本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9年硕士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学历证书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我校进行电子照相。具体照相地点届时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2)下载书面《准考证》:请考生于考试前一个月(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自行登录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书面《准考证》,初试时凭网上下载的书面《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规定时间内不下载书面《准考证》者,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考试。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办理其他报名手续: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学历证书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当地省、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其他报名手续。
(2)《准考证》: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准考证》由我校法学院于考试前20天寄出,请考生务必在网上报名时准确填写本人接收《准考证》的地址和邮编。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必须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名前去公安部门更正。否则,何时发现,何时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考生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
四、初试科目
1、全国统考:(1)101政治(2)201英语或203日语
2、全国联考:(3)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4)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具体考试科目以日后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初试时间
2009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六、初试地点
北京考区:中国人民大学
外埠考区:在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七、复试与体检
复试笔试科目:专业综合课(含刑法、民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我校于2009年3月在网上公布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办法,考生在网上查询是否参加我校复试,并自行从网上下载书面《复试通知》,凭书面《复试通知》、《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复试,复试报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具体安排届时网上通知):
1、大学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或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注册合格的学生证)。
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八、网上调剂录取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其他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提交申请调剂信息,包括调往学校、专业等,我校将按考生的申请寄转报考材料。
九、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按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同我校签定协议书(如属委托培养,还须同委托单位签定协议书),按规定交纳学费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自筹经费生可以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协议书》由我校委托法学院签发给考生。
十、培养方式
1、脱产学习,学制3年,限招180 人,学校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2、不脱产学习,学制3-4年,限招20人。
十一、学费
每名学生的学费总计48000元,录取考生须按照协议书规定交纳学费。
十二、学位授予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硕士学位。
十三、关于毕业生就业
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他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苏州国际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由苏州国际学院制定专门的招生简章。
十五、参考书目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院咨询电话:010-82509050
研究生院网址:pgs.ruc.edu.cn法学院网址:law.ruc.edu.cn
研招办电话:010-62515340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62511301
欢迎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2009年拟招收200人,招生类别为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鼓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科研创新,全面提高培养质量。
一、我校实行网上招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网上招生包括网上报名、网上下载书面《准考证》(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网上查询初试成绩、网上调剂录取等。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须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通知。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书面《初试成绩通知》、书面《复试通知》等。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①报名时外语应达到国家四级或相当水平;
②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③复试时提交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相当于学士水平的三篇文章。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0日以后出生)。报考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须在报名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硕士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7、 党校学历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学历不能报考。
8、 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一)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报名参加了考试,我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考生均在教育部统一的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报名,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还须网上支付报名费,具体网上报名程序、网上报名时间详见教育部文件通知。
1、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电子照相: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成功后,考生本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9年硕士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学历证书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我校进行电子照相。具体照相地点届时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2)下载书面《准考证》:请考生于考试前一个月(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自行登录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书面《准考证》,初试时凭网上下载的书面《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规定时间内不下载书面《准考证》者,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考试。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办理其他报名手续: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学历证书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当地省、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其他报名手续。
(2)《准考证》: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准考证》由我校法学院于考试前20天寄出,请考生务必在网上报名时准确填写本人接收《准考证》的地址和邮编。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必须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名前去公安部门更正。否则,何时发现,何时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考生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
四、初试科目
1、全国统考:(1)101政治(2)201英语或203日语
2、全国联考:(3)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4)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具体考试科目以日后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初试时间
2009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六、初试地点
北京考区:中国人民大学
外埠考区:在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七、复试与体检
复试笔试科目:专业综合课(含刑法、民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我校于2009年3月在网上公布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办法,考生在网上查询是否参加我校复试,并自行从网上下载书面《复试通知》,凭书面《复试通知》、《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复试,复试报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具体安排届时网上通知):
1、大学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或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注册合格的学生证)。
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八、网上调剂录取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其他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提交申请调剂信息,包括调往学校、专业等,我校将按考生的申请寄转报考材料。
九、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按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同我校签定协议书(如属委托培养,还须同委托单位签定协议书),按规定交纳学费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自筹经费生可以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协议书》由我校委托法学院签发给考生。
十、培养方式
1、脱产学习,学制3年,限招180 人,学校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2、不脱产学习,学制3-4年,限招20人。
十一、学费
每名学生的学费总计48000元,录取考生须按照协议书规定交纳学费。
十二、学位授予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硕士学位。
十三、关于毕业生就业
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他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苏州国际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由苏州国际学院制定专门的招生简章。
十五、参考书目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院咨询电话:010-82509050
研究生院网址:pgs.ruc.edu.cn法学院网址:law.ruc.edu.cn
研招办电话:010-62515340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62511301
欢迎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