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是前提 基础须牢固——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
2011年10月27日
来源:跨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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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说明中关于综合课考查目标中明确写道:综合课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由此可以预见,在来年的考试中,对基础知识的考查将会占据一定的比例。因此,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关于基础知识的学习方法,在时间所生有限的情况下,除了其它方法外,考试可以尝试通过做一定量的练习题来加深印象。
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掌控能力除了可以应对考试中相应的考题外,对考试作答其它类型的试题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对基础知识有了较强的驾驭能力,考试才能在作答其它考题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跨考教育专业课教研室悉心为大家准备了这门课程在各个章节细节上需要把握的地方,希望同学们在注重细节的前提下将基础再做巩固。
相对于2011年,201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考查内容有较大的变动。现将刑法学部分的变动情况总结如下:
第一章绪论部分
刑法概述部分不再考查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共同犯罪部分增加了对法定的一罪的考查
民法学部分变动
民法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和民法起源的考查,增加了对民法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的考查
第三章题目由公民(自然人)变成自然人,相应地小节题目也做了调整并删去了对公民概述部分的考查。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部分的考查。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部分删去了对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的考查。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部分删去了诉讼时效与除拆期间的区别的考查
第九章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所有权的类型的考查。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部分考查内容变成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部分删去了对所有权的转移的考查。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抵押权部分删去了抵押权的消灭的考查
第十七章合同
合同的订立部分删去了对合同订立的概念的考查
合同的效力部分考查内容变成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增加了对违约责任的考查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部分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问题的考查。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家庭法概述部分考查内容变更为婚姻家庭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
删去了对民事责任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的考查,增加了对一般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多数人侵权和各类侵权责任的考查。
关于基础知识的学习方法,在时间所生有限的情况下,除了其它方法外,考试可以尝试通过做一定量的练习题来加深印象。
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掌控能力除了可以应对考试中相应的考题外,对考试作答其它类型的试题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对基础知识有了较强的驾驭能力,考试才能在作答其它考题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跨考教育专业课教研室悉心为大家准备了这门课程在各个章节细节上需要把握的地方,希望同学们在注重细节的前提下将基础再做巩固。
相对于2011年,201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考查内容有较大的变动。现将刑法学部分的变动情况总结如下:
第一章绪论部分
刑法概述部分不再考查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共同犯罪部分增加了对法定的一罪的考查
民法学部分变动
民法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和民法起源的考查,增加了对民法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的考查
第三章题目由公民(自然人)变成自然人,相应地小节题目也做了调整并删去了对公民概述部分的考查。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部分的考查。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部分删去了对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的考查。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部分删去了诉讼时效与除拆期间的区别的考查
第九章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部分删去了对所有权的类型的考查。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部分考查内容变成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部分删去了对所有权的转移的考查。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抵押权部分删去了抵押权的消灭的考查
第十七章合同
合同的订立部分删去了对合同订立的概念的考查
合同的效力部分考查内容变成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增加了对违约责任的考查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部分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问题的考查。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家庭法概述部分考查内容变更为婚姻家庭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
删去了对民事责任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的考查,增加了对一般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多数人侵权和各类侵权责任的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