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学必知的法理学权利和义务

2009年08月18日 来源:人民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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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着重从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把义务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和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包括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的全过程。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这会的权利总是与义务问题的等式.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四.权利和义务分类
    
    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为:(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最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准予权利的能动性,使权利人对权利获得了随意性,放弃权利被认为是行使权利的表现。私权利和公权利在运行的时候经常发生冲突,每当这种情况出现,就需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谁超越了法定界限谁就将成为被否定的对象。
    
    五.权利的界限:权利具有时间性,空间性,对人性
    
    权利滥用的规定始自古代罗马法,定制于法国的人权宣言,后来随着拿破仑法典吸收了这个制度而演变为举世公认的权利行使原则,我国宪法也于1982年采用了这一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条规定既为我国公民明确了所有能够被行使——不是被享有——的权利的共有界限,也向我们提供了判断权利滥用的法律根据。
    
    *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常见的滥用行为以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的行为,一类是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手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