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
2006年05月24日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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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06〕4号
有关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中国音乐学院等单位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北京联合大学等单位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将你部门所属有关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发给你们(见附件),请下达到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专业,取得了招收、培养博士生或硕士生以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资格,是否能培养出高质量的博士、硕士,还有待实践的检验。请你们加强对学位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所属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予以支持,不断改善培养条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也应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整体条件和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的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二、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建立和健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组成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按照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确保所授学位的质量。
附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专业名单(见学位[2006]3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