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考研政治复习: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2010年12月22日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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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经济法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①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的权利;
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即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税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①商品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法,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收征纳程序法: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定义: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1.犯罪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四个构成方面: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字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集团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
3.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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