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8年法律硕士大纲解析之民法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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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2008年法硕民法学考试方向的总预测
从以上真题我们可以看出:
(1)选择题出题覆盖面虽广,但也是民法的重点问题。先把往年的主观题和客观题吃透,基本上已占到考试的一半以上,然后针对未考过的重点再进行强化。而且选择题的难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分类并举例说明,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法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物的分类、物权的分类、债的分类、合同的分类等。二是实例与理论相结合的分析。重点包括:行为能力、合伙责任、法人变更、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各种人格权、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各种担保物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消灭、合同履行和解除规则、各种合同的区别点、特殊侵权行为等。三是运用法条对各种说法的判断。重点包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后果、监护人的范围、法人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代理种类、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民事责任方式、合同条款、要约的认定、要约的失效、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具体各类合同的认定(如技术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最本质的区别)、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专利权授予的范围、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律后果、丧失继承权的原因、遗嘱的形式、民事责任方式等。
(2)简答题除了以前考过的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论述题必须掌握的以外,今年简答题的复习重点应集中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非法人团体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定金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名称权和姓名权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等。
(3)辨析题模式有两种,一是用民法原理辨析民间或传统说法;二是直接就民法的理论表述进行判断。这就意味着辨析题不是考生单纯地记忆一个概念或一个制度所能应付的,必需把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当然,不是所有的题都必须如此。针对该题型,今年的复习应当在民法的特点、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监护制度(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意思表示、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善意取得、相邻关系(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债的相对性原理(父债子还、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说法)、债的类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合同条款、要约和承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说法)、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代位权、先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说法)、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的说法)等等。
(4)法条分析题与简答题和辨析题不同的是需要完整地论证解释该法条的内容及其价值。今年我们应当可以重点复习以下法条:《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 7 条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第 30 条个人合伙制度、第 36 条法人制度、第 54 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 63 条代理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第 71条财产所有权制度、第 8条连带之债、第 92条不当得利、第 106条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第 122条产品责任、第 123 条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第 125条地下施工致损、第 126 条建筑物件致损、第 127条动物致损、第 132条公平责任、第 139条诉讼时效中止、第 140 条诉讼时效中断。《合同法》第 8 条关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关系、第 14 条要约、第 42 条缔约过失责任、第 46条附期限合同、第 50条越权代表、第 51条无权处分、第 60 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第 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 68条不安抗辩权、第 73条代位权、第 99条法定抵销、第 105条债务免除、第 107条违约形态及其责任方式、第 108 条预期违约、第 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第 122 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竞合、第 142条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继承法》第 11条代位继承等。
(5)案例分析,作为主观题不同于前三种题型主要在于理论与实例相结合,所给案例考查的知识点都不是单一的。除了真题的知识点必须有所把握外,今年复习重点应放在:合伙责任、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添附、拾得遗失物、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保证的适用、不当得利的认定、要约和承诺的认定、格式条款、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雇主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