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做好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工作的意见

2005年03月18日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完善和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各学院(系)要充分认识到复试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复试工作。在录取过程中,要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并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充分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组织形式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我校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工作中采用校、院(系)二级管理。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各学院(系)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专家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复试专家小组按一级学科组建,一般由3至5位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外语水平较高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组长应由学科负责人担任;招生人数较多的一级学科,可以平行地组织若干个复试专家小组。

  第三条、院系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专家小组的职责

  1、各学院(系)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本学院(系)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

  2、招生工作小组须根据学校关于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制定本院(系)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研究生院审核的复试名单组织考生复试。(各学科、专业原则上按1:1.2的比例确定复试人数,在达到复试基本分数线的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向上适当调整本单位的复试分数线。)

  3、各学院(系)招生工作小组应对复试专家小组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按照既定方案和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复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保证复试质量。

  4、复试专家小组要根据考生复试情况,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给考生评分,复试成绩满分为150分。

  5、招生工作小组要对本院(系)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当考生对复试提出质疑时,招生工作小组要提供书面说明,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或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条、调剂复试

  1、合格考生生源不足的学科,可在相近学科或考试科目相同的学科之间调剂生源,原则上我校不接受外校调剂。校内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拟调入学科的复试分数要求,调剂至外校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分数要求。

  2、按照教育部规定,报考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法律硕士专业的考生不能转入其它学科复试,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法律硕士专业不能接收其它学科的考生复试。

  3、单独考试的考生、强军计划的考生不能调剂复试。

  第五条、复试方式和内容

  1、复试主要采用面试方式(亦可辅以简要笔试方式)进行,重点考察考生所掌握的知识结构、外语水平(包括外语听力、口语测试)、从事科研的能力和潜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

  2、复试人数较多的学科应成立若干个复试专家小组,考生分组由考生以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3、复试要有详细的复试提纲,并在复试情况表上做好详细记录。复试完毕后,各学院(系)应及时将复试情况表、录取情况表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4、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科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后三天之内,将加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并将考卷和考试成绩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关于体格检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和推荐免试生都必须参加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第七条、录取原则

  各学科按照考生总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90分以下)者或加试科目不合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政审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注意事项

  请各院(系)在组织复试前,提前两天(于3月27日前),将招生工作小组名单和复试专家小组名单,及具体复试时间、地点上报研究生院,得到研究生院核准后方可组织复试。

  各院(系)、学科要严格按照复试程序和进度要求进行复试,按时间要求提出拟录取名单,以保证未进入拟录取名单但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有更多机会参与调剂。

  3、2005年研究生录取工作要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下,按上述意见严格实行。各院(系)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本院(系)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研究生招生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高校和社会的稳定,要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努力营造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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