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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办《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统一考试和联合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来院报到、注册、学习,修满教育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改革研究,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方可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要求 

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4年。 

全日制学习方式:前两个学期主要在院内进行课程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到实习基地“顶岗实习”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开展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在实践过程中撰写学位论文。 

非全日制学习方式:主要利用寒暑假进行授课和指导论文,每个假期集中面授时间4~6周。前两个学期以课程学习为主,适当开展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及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进行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撰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分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四个模块。课程以60分(百分制)为合格。每门课程只能补考1次,每名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多只能申请3门课程的补考,如出现第4门课程补考的,则终止其学习。 

第五条  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 

中期考核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应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实践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对学习期间不能按要求进行正常学业的研究生,不能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所在学位点及导师应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措施。 

第二环节应对开题报告及论文准备情况进行考查。开题报告应就选题的意义和价值、研究现状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做出充分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开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或者第三学期初。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教育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学位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基础教育改革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的策略或方法; 

3、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4、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或教育教学管理案例分析报告等。论文须符合学术规范,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0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1、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课程学分; 

2、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3、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推荐答辩者; 

4、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5、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 

第三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办组织,相关系(部)具体实施。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至少完成1篇达到发表水平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论文后才能参加学位论文评审、答辩。 

第九条  教育硕士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系(部)提交授予学位的申请书及学位论文、教育实践考核表等相关资料,所在系(部)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教育实践、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研究生办审核。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实行严格的评审制度,按不低于当年申请论文答辩研究生总数的20%进行院外双盲评审。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办组织送往院内外2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一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中小学幼儿园高级职称教师或教学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为“同意参加答辩”、“修改后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重新撰写、不能答辩”等四种,后两种评阅结论均为否定意见。论文评阅中结果处理要求如下:若2位评阅人都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要求论文作者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再新增聘1名评阅人评阅,若3审中有2审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要求研究生重新撰写,不能参加答辩。其它评阅结果均为合格。 

评阅结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按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另行送审,另行送审时间至少推迟半年。评阅结论为“修改后参加答辩”的论文,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办根据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教育硕士导师为主),其中至少有1位答辩委员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外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各专业方向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2周报研究生办核准,并报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3、教育硕士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才有效; 

6、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审议,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院审批后,合格者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报上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评阅、答辩及审阅材料由研究生办和所在学位点分别整理存档。 

第四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办。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办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院审批后,即可颁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二十条  学院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错授或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细则规定者,经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1人。 

各系(部)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由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推荐,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任免。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 

1、负责学院各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的初审与推荐; 

2、根据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专业学位学科调整的建议; 

3、负责学院新增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审和硕士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4、负责学院各授权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审定; 

5、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作出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6、作出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7、决议处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8、作出撤销已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9、负责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10、负责专业学位相关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