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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制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教育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指委发[2001]04号)、《关于公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教育发[2011]05)和《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6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民族地区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各项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 

(二)适应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把工作的中心放在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上来,稳步扩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素质的基础教育人才。 

(三)把培养工作的重心放在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实践研究上,帮助教育硕士生学好学位课程,扩大知识面,了解学科前沿,同时重视科研训练,引导学生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研究工作,提高分析和解决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整个方案应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色,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 

二、培养方案的内容构成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既是做好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培养工作进行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手段。每个方案都由以下部分组成,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与方法、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及教育实践、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要求等内容。 

(一)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培养扎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急需的教育硕士,突出师范性,彰显民族性,注重实践性,促进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共同快速良性发展,为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具体要求详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试行)》。 

(二)学科专业研究方向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国家最新颁布的目录为依据,其专业属于一级学科,研究方向属于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领域有一定的覆盖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方向的设置应注重前沿性、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方向应相对稳定。我院一般按二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4年。 

(四)培养方式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制。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校期间应至少修满36个学分。修满课程学分后才能开始学位论文工作。 

为有利于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博采众长,提倡对同一学科方向的教育硕士生成立培养指导小组,对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和学位论文中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名单报学院研究生办备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导师应依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育硕士生的个人特点拟定出教育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学术活动、科学研究等的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与时间安排。个人培养计划可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五)课程设置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四个模块。选修课程的设置可以根据条件调整,调整的报院研究生办备案。 

学分的计算一般等于每学期的周学时(每学期按18周计)。 

同等学力考生和非师范类和师范跨专业毕业生入学后,应补修一定数量专业本科生课程,如教育学,心理学、学前教育学等。补修课程须随相应师范专业本科生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不计学分。 

各学科方向每学期应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3-5次,由各系(部)组织安排。 

(六)学分分配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修满36个学分,其中学位基础课程6门,共12学分;专业必修课程4-5门,共10学分;专业选修课程至少10门(选3门),共6学分;实践教学8学分。具体如下: 

1.学位基础课6门(12学分) 

(1)第一外国语(英、俄、日、德、法):36学时2学分 

(2)政治理论课(含教师职业道德教育):36学时2学分 

(3)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4)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5)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6)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2.专业必修课程4-5门(10学分) 

(1)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2)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3)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 

3.专业选修课程x门(选修6学分) 

(1)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2)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3)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 

5.实践教学(8学分) 

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微格教学、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等实践形式,其中到中小学或幼儿园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 

6.有关说明 

(1)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程设置强调实践性,兼顾学科专业课程与教育专业课程。旨在拓宽和加深学科专业基础,使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前沿,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2)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设置注重选择性,旨在满足学生个性化专业发展的需求,提高学生的语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和实践反思能力。由导师根据教育硕士生知识结构及其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在学院开设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础课程和所属学科门类当年教育硕士生学位课中选择确定。 

(3)学位基础课为考试课程,选修课为考查课程。教育硕士生课程学习一般应在入学后1学年内完成。 

(4)在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具体培养计划时,导师还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教育硕士生的学科基础指定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七)中期考核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要参加中期考核,没有通过考核者,不能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 

中期考核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应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实践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对学习期间不能按要求进行正常学业的研究生,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环节应对开题报告及论文准备情况进行考查。开题报告应就选题的意义和价值、研究现状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做出充分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开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 

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或者第三学期初。 

(八)学位论文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教育硕士生学习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描述其学习研究成果、反映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依据。学位论文通过评审,方可进行答辩。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2、论文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教学案例设计等。论文须符合学术规范,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0字。 

3、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教学实际,注重灵活、辩证地综合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基础教育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注重通过实践探索促进专业发展。 

4、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该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或教学研究人员。 

三、制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 

(一)课程设置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按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相关规定设置,各学科方向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由学位点组织学科方向高级职称教师集体讨论决定设置,一并报院研究生办备案。 

(二)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具体由学科方向高级职称教师集体讨论,经所在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确定,报研究生办备案。 

课程教学大纲由正文及说明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课程章节分布及各章节的主要内容。说明部分应包括:①课程目的和基本要求;②学时分配、学分、开课时间、开课形式;③先修课、主要教材及参考资料。课程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500字。 

(三)课程简介 

课程内容简介应包括总学时、学分、开课学期、教学要求、教学内容等。 

(四)专题讲座 

专业学科方向开设的专题讲座应体现本学科方向上的前沿性研究内容和成果,一般由院内外本学科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教师主讲。各系(部)应在每学期初将本学期专题讲座计划报送研究生办备案,由学位点自行实施。 

(五)任课教师 

每门教育硕士生课程应有专门的任课教师。教育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从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教师中聘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教师。在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时,需同时确定任课教师人选。 

(六)开课学期 

各学科方向应根据教育硕士生选课情况,合理安排开课时间。公共学位课(外语、政治)一般第一学期开设。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开设时间,所有开设课程均应注明开课学期。 

(七)教材 

专业课应尽量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包括中外文教材);教师可以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结合自己的教学科研经验自编教材,或将详细授课提纲印发给研究生。 

四、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由研究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