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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试行)

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搞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并不断提高教育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教育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走“更新教育理念,探索培养模式,创新管理体制,保证培养质量”的工作道路,培养掌握教育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教育职业素养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教育教学创新人才。 

(二)教育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实践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教育硕士生的教学、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一)培养目标 

培养扎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急需的教育硕士,突出师范性,彰显民族性,注重实践性,促进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共同快速良性发展,为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品质良好,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专业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具有对本专业实践进行科学研究的学术能力,能借助工具书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某种外文资料。 

3.掌握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础教育实践方法,具有较强的基础教育实践创新能力,熟悉基础教育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并有深入理解,能结合实际熟练运用所学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现代教育技术解决基础教育实践的实际问题。 

4.了解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现状,扎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工作。 

5.身心健康。 

第四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积极探索和创新培养模式。通过与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和各教育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吸引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机构组织参与培养方案制订(修订)、专业课和实践课程教学、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学位论文(或设计)指导等,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现实针对性,强化教育硕士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院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采取以课程学习为主,辅以教育科研强化实践能力培养的方式。教育硕士生培养应强调在实践中学习研究,在学习研究中实践,培养其职业实践的研究和创新意识,提高其发现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将教育硕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风教育贯穿到培养的全过程,注意培养教育硕士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诚恳的合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和年限 

(一)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4年。 

(二)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二学期主要在院内进行课程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到实习基地“顶岗实习”并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并作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在实践过程中撰写学位论文。实践教学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生源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者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利用寒暑假授课、指导,每个假期集中面授时间4-6周。前两个假期以课程学习为主,适当开展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并作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进行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撰写。 

第六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与评价 

在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建立以学院为主体,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基地共同参与的考核评价系统,研制一套突出实践性、应用性,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提升教育硕士的教育实践素质,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  努力建设一支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指导教师队伍,努力探索团队培养、集体会诊、个别指导、师生讨论等多种“双向互动”指导形式,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师资考核评价机制。具有教育学科背景的教师占全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比例不低于30%。兼职指导教师占全部指导教师的比例应不低于10%。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高级职称教师,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可以选聘为导师培养硕士生。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评价良好以上,治学严谨,年度考核均称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在本学科方向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备指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熟悉基础教育现状及其发展实际及其趋势,积极参加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承担与基础教育相关的课题研究,发表相应成果。 

(四)熟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且科研经费充足。 

(五)省内中小学、幼儿园具有高级职称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校(园)行政领导,或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研究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 

第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参与学院、系(部)的安排参与教育硕士招生命题、阅卷、复试等有关工作,选拔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关心教育硕士生的成长,引导硕士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方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教育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严格把关各环节,督促其实施。 

(三)组织、开设或指导教育硕士生学习有关课程,全过程跟踪具体指导其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及正式撰写等环节,适时检查科学研究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其科研困难,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切实把好教育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关。 

(四)组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基础教育专题调研,参与该学科(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活动,关注该学科(方向)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与基础教育实践相结合。 

(五)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申报教育教学科研项目,以教育科研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 

(六)促进科学精神教育与人文精神教育相融合,教书育人;积极开展教育硕士毕业生跟踪调研,总结、探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规律,完善培养措施,推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质量。 

(七)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其它职责。 

导师因不愿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导师与教育硕士生定期见面制度,把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制度化,加强指导力度。导师要对教育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提出要求,把学术活动和定期见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系(部)每学期要检查一次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结果报送研究生办。 

第十一条  在培养期间,教育硕士生导师连续出差或出外讲学、进修,所在系(部)应在导师外出前督促其落实外出期间的指导安排。 

凡离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者,均应由所在系(部)督促其办好交接手续,并报研究生办备案。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学科培养硕士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培养方案要实时跟踪民族地区教育发展需求及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前沿,强化课程设计和教学要求,夯实教育硕士生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能力;加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提高教育硕士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科培养方案应规定本学科研究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与方法、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及教育实践、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要求等内容。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既要体现国家对教育硕士生的基本要求,又要发挥专业学科的优势和特长,并注意结合社会、经济、科技及基础教育的发展,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培养方案由各系(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经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办,由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从每个教育硕士生的具体情况出发,指导教育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环节项的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安排。允许个人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及时报系(部)备案。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  教育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培养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与实践教学等环节,具体学分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的授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课程及专题讲座应有实践领域的专家参与讲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 

第十八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四个模块。学位基础课程要求全体教育硕士生必修“第一外国语”和“政治理论”(含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二)补修课程:对于录取自非师范专业、同等学力和师范类跨专业的教育硕士生,要求补修本科主干课程2-3门。 

第十九条  教育硕士生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要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院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教育实习基地完成。 

(一)课程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针对不同学科方向人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自觉性,课内学时采取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等形式,多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方式,重点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其发现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办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教育硕士生第一学年必须在院内进行课程学习和实践,确有特殊情况需长期外出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研水平、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方面,是教育硕士生综合素质和水平的衡量标志,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由教育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科学、规范,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教育建设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有一定创新性更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教学实际,注重灵活、辩证地综合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注重通过实践探索促进专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并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规定》的规范撰写。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字数不少于1.5万字。 

第二十四条  教育硕士生在修完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期间,至少撰写1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论文,才可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经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