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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进行,甚至影响社会安定。为规范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6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办作为学院的职能部门,负责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试卷(简称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印制、装订、封装、保管、寄发、评卷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一项保密性很强的工作,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涉及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的教师姓名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第三条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全国统一命题的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和有关部门联合命题的试卷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卷属于机密级材料。在成绩公布前,考生答卷属于秘密级材料。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招生考试环节保密工作基本规定 

第四条  研究生办主管招生工作的副主任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保密工作,并负责各项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办须配备两名试卷专管员,具体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从命题开始直至考试结束前的安全保密和试卷(含标准答案)保管,以及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六条  各招生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系(部)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命题(包括复试环节专业课)组织、审题及保密工作。 

第七条  考试用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保密材料,应保存在安全场所;教育部文件、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文件、学院及研究生办文件与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允许与招生无关的人员查阅。 

第三章  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院需设立具备防盗、防火功能的保密室,保管专用试卷和答卷。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柜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装报警装置。 

第九条  试卷保密室门锁、双锁铁柜和密码锁铁柜的两套钥匙由两名试卷专管员分别保管,凡进入保密室、开启和上锁保险柜必须同时有两人在场,并作好相关记录。保密室门锁、双锁铁柜和密码锁铁柜必须保证及时锁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专管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试卷保密室和保险柜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在安全地方,不得转交他人或代管,不得丢失。 

第十一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在试卷保密期间,试卷保密室的报警器必须设置在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如发生试卷、标准答案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研究生办主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  从试卷入库保密室至考试结束以及评卷期间,保密室专管员必须每天检查保密室、保密柜情况是否正常,并认真作好记录。发现试卷保密室出现异常现象,必须及时上报研究生办领导及院领导。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考生答卷,作为机要档案保存,被录取考生的答卷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答卷保存一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四章  试卷原稿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命题和标准答案必须分别使用专用命题纸和标准答案纸。 

第十八条  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必须分别装在两种不同的专用信封中。试题原稿装入专用命题信封,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装入专用答案信封,命题教师在两种专用信封密封处签字(签全名)后,交研究生办,并办理交接签字、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设置临时保险柜,用于当天收集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临时存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办指定试卷专管员负责收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交接时,试卷专管员须检查分别装有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两种信封的密封情况,以及签字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本上分别登记签字。 

第二十一条  试卷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必须保存在指定的试卷保密室保险柜中,未经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试卷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第五章  命题、试卷印制和分发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所有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院相关保密规定和招生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教师的姓名、身份和试题的内容,命题教师不得参与有关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个别咨询。 

第二十三条  命题结束后,命题教师应及时将试卷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分别装入有关专用信封,交命题组长统一封闭审题,组长审核后,按规定进行密封和签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研究生办试卷专管员。命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必须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或电子文本等材料。在命题期间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命题场所,以防止泄密。 

第二十四条  试卷的印制、装订、封装、分发工作必须严格按我院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封装应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参与。所有参与印制、装订、封装、分发、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试卷密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份数,并及时分类存放。 

第六章  考试结束后的试卷保管与接收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的试卷由两位试卷专管员分别负责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签收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各科试卷的份数,并在试卷接收目录清单上签名,注明接收日期,确保准确无误。试卷签收后,必须立即存放至试卷保密室的密码锁铁柜。 

第二十八条  接收外地考点寄回的答卷,必须严格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存放至试卷保密室的双锁铁柜。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或在整理试卷时发现答卷缺页应及时报告研究生办领导,并立即联系有关考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整理试卷时,装考生试卷的专用信封要保存至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备查。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试卷在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不得丢失或毁坏。试卷一律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七章  评阅试卷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评阅试卷前,研究生办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加密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卷的份数。 

第三十二条  集中阅卷的试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标注密号,密号由专人保管,不允许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包括办公室内无关人员、招生导师、阅卷教师、各系部教学秘书等),不允许在考生试卷上做特殊标记,不允许擅自修改考生成绩。 

第三十三条  阅卷前各系(部)提供阅卷教师名单,阅卷教师名单对外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试卷必须在学院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严禁阅卷教师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阅卷场所。 

第三十五条  阅卷场所应有两名研究生办工作人员在场值班。 

第三十六条  阅卷教师进入阅卷场所,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领取试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份数)。阅卷教师将领取的试卷如数交还给值班人员后才能离开阅卷场所。 

第三十七条  试卷成绩应由阅卷教师登在标有密号的成绩登分单上,成绩登分单上的成绩不允许涂改,阅卷教师签字后交给值班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所;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阅完考试试卷后应进行复核,按规定将试卷、成绩登分单交招生管理人员,锁入试卷保密室保险柜。 

第四十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保存在研究生办试卷保密室,并在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章  各类考试成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生管理人员应认真、逐份核对试卷成绩。对累分有误的试卷应反复核对,经研究生办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签字认可、核分人员签字后,方可将核对正确的分数写在试卷上,并作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考试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多次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误。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和上机后的成绩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第四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绝对不允许违反纪律、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修改考试成绩。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透露给考生、导师及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公开后,应及时对考生要求核查考试分数的试卷进行复核(时间及程序以省招生考试院通知为准),并通知考生。分数复核发现错误(卷面中各题得分不允许修改,属于评卷教师阅卷范畴),应及时办理书面更改成绩手续,经复核人签字、研究生办领导签字后方可更改。 

第九章  招生数据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七条  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有关招生工作人员、尤其是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应加强保密观念,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原始数据汇总到研招办后,在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使用的计算机上各存放一份。 

第四十九条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必须对专用于招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对于考试成绩等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 

第五十条  存有招生考试成绩数据和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必须由专人管理,该计算机不得联网,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第五十一条  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重要数据传输给数据监管员备份。 

第五十二条  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修改操作人及研究生办领导签字。 

第五十三条  数据监管员应对数据管理员使用的各种重要计算机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十四条  掌握考生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研招办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不得对对其他人员(包括研究生办无关工作人员)提供数据查询服务,研究生办和有关系(部)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研招生办主任许可,也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五十五条  有关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密。 

第五十六条  未经许可,不允许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询成绩并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与招生无关人员。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政策。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印制、装订、封装、整理、收发、保管等涉及保密操作环节的工作,不得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十八条  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应签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保密协议书》。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办和各系(部)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从事和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院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研究生办负责解释。